網售鞋子標識與他人商標近似 經營者被判侵權賠7萬元
來源:律品知識產權發布日期:2022/8/4 13:41:54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體育公司”)于2003年經核準注冊了一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包括服裝、鞋、帽、襪等,在市場上有很高的知名度。近日該公司調查發現,某電商平臺上開設的網店銷售了多款具有與上述商標高度近似標識的鞋子,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故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晉江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熊某在某電商平臺開設一家網店銷售運動鞋,所銷售的運動鞋中有3款印有相似標識,銷售價格僅四五十元。經比對,該標識與上述商標的主要區別在于人物形象沒有持球。
某體育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仍在有效期內,其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熊某所銷售的鞋子上印制有與該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屬于識別商品來源的商標使用行為,兩者共同使用在鞋類產品上,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侵犯了某體育公司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晉江法院綜合考慮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熊某侵權的性質和情節、銷售數量、主觀過錯,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據此作出被告熊某賠償某體育股份有限公司7萬元的判決。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